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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足妇女是什么意思?

  何为失足妇女?其实失足妇女是卖淫女,妓女的别称。哪些以性换取金钱作为谋生手段的女性。通常是一种不耻的行为。

两性话题

  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

 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,公安联合妇联、卫生、人力资源、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,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出自古语:一失足成千古恨。指因种种原因误入此途的人。

  2010年12月11日,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,以前叫卖淫女,现在可以叫

  失足妇女。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。

  2010年11月28日,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全国妇联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做好教育、挽救失足妇女工作。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,不得歧视、辱骂、殴打,不得采取游街示众、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,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。

  1、 刘绍武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,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。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,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,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。

  2、比如有些场所,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,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,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。

  3、还有更多的妇女,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,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,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,叫做谋生妇女、下层妇女、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。

  4、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。改善就业,建立正确价值观,不但要杜绝卖淫,更要杜绝包二奶

  5、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,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、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。长期以来,在涉黄案件中,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,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,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、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,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 的行为、用语屡次出现,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。

  当然,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。但是,至少在执法活动中,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。官方措辞要尽量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;其次,它是在描述一个法律事件,而非去刻画一种道德生活。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。

  称谓的变化,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。话语的边界,有时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边界。前段时间,有专家讨论修改《婚姻法》以解决小三问题,好像一种新的身份、新的称谓能对婚姻财产分割构成新的挑战。法律所对应的事实本来没有变化,但随着新的道德视角出现,法律好像也要随之做出调整。这实际上也是法律、道德不分的表现。让法律的归法律,道德的归道德,首先就应当以一套法治时代的、中性的话语体系取代陈旧的、道德意味过于浓烈的原有话语体系。

  这些年来,一些官方表述、公共舆论,都开始注重语言指称的准确性新市民取代农民工,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,包括如今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,皆是如此。其实,为卖淫女正名的话语努力早已有之,譬如,此前就有不少学者、媒体和官方话语体系,开始纳入性工作者性从业者等新称谓进行替代尝试。

  日常语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,但符合法律的用语往往只适宜采用更加中性的称谓。所以,对于执法者而言,以这些更加中性的词去取代各种道德意味浓烈的日常用语,应是一项底线性的本职工作。所以,这次改名里也蕴含着法治时代的一些基本权利诉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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