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性的生物基础来看,在胎儿仅仅三个月大的时候,尽管男女生殖器还没有分化,仅仅是一个肉隆起,但是它却可能出现勃起;直到临终之前的回光返照时,男女都可能出现最后一次勃起。
这就是性,与生俱来,随命而去,贯彻于生命的始终;只是不同年龄段的表现不同而已。更进一步说,性,绝不仅仅是性交,而是性的一切表现。勃起则是其中最直观的。
这也是性权利(性人权)之所以不可剥夺的生物原因,就像人的生存权一样,是不言自明的公理。
法定婚龄不是性交的最低年龄
可是,在人类文明数千年的发展中,性,一直被定义为阴茎插入阴道这唯一的一种活动。由于小孩子很少能够进行这样的性交,所以性就被认为是少儿不宜的。
那么,到了什么年龄,性交才宜呢?直到20世纪之前,任何一个社会对此的思考和规定,其实都是宜婚年龄;有时甚至是必婚年龄,否则就会被人笑话甚至会挨骂、挨罚。对于性交这件事,人们基本上是顺其自然,不管几岁,当有则有,无亦无妨。
因此,所谓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禁止性交的年龄界限。如果再小,那么只性交不结婚,即可。虽然在某些严禁婚前性行为的社会里,这二者合一了,但是中国现行的任何法律中,都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的任何条款。
只有到了现代工业社会里,性,被认为有可能损害大规模生产所必须的组织纪律,因此,专门用来管制性的五花八门的法律规定才纷纷粉墨登场。首当其冲的,就是禁止与少女性交。在当今中国,就是与14周岁以下的女性性交,一律是强奸的法律规定,以及性只能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民间道德准则。
这是防止侵害,还是赋予权利?
中国的一般人都以为,与14周岁以下的女性性交,一律是强奸这样一条法律,完全是为了防止少女被侵害。可是人们却往往忘记了:这就等于说,一个女性,过完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,就有权利跟别人上床了,对方不再是强奸,她自己也就不再是被强奸了。
因此,这条法律在全世界都叫做性的法定承诺年龄,也就是说,低于这个年龄,即使少女自己愿意性交也没用,她还没有权利做出同意上床的承诺;因此对方必然被判为违背对方意愿,就是铁板钉钉的强奸。反之,一过这个年龄,女性说自己愿意还是不愿意,就具有了法律效力;凡是她愿意的性交,就再也不能作为强奸了。
早在1953年,性社会学大师赖赫(Reich)就在《年轻人的性权利》一书中指出:这其实就是赋予了年轻人性交的权利。后来,在1960年代的性解放运动中,美国青年充分领悟了这一点,而且贯彻到底,因此把赖赫称为性革命的教父。
中国的许多人,如果真的明白了这一点,恐怕要大惊失色吧?其实,人们有所不知,中国规定的14周岁其实已经非常低了,美国的一些州是定到16周岁甚至18周岁。这是迫不得已;别忘了,短短50年前,15岁就嫁人的比比皆是啊,难道都判丈夫犯了强奸罪?
尤其是,如果嫌14周岁太小,那么您认为应该是多少岁呢?根据什么呢?别忘了,中国《劳动法》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啊。
要害:为什么要一刀切?
当然,性的法定承诺年龄同时也限制了低于这个年龄的少女的性权利。可是,如果您反对这一点,那么您说究竟早到几岁才好呢?这又是根据什么呢?
其实,这条法律的要害,不是多少岁更好,而是忘记了人和人不一样这个最起码的常识。女孩子发育有早有晚,怎么可以一刀切呢?尤其是最近以来,少女的发育不但越来越早,而且个体差异越来越大,硬性地同意规定14周岁,已经越来越脱离实际啦。
可是,在我们中国这样的法律制度中,所有的规定都不得不一刀切,就连伸缩余地也还是一刀切的。因此,性的法定承诺年龄这个问题更加深刻的意义是: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避免一刀切,更加因人而异地立法与执法吗?
走向新的裁定制度
其实,这个世界上早就有人极大地缓解了一刀切的问题,那就是美英的陪审团制度。在这个制度里,法律条文和判例仍然存在,但是此时此地的那个陪审团,却可以依据此人此事和此景此情,做出有差别的裁定。例如,同样是XX岁以下,有些情况就会被判定为是强奸,但是另外一些情况则不是强奸;只要陪审团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做出判断,那么他们的判决就是合法的、有效的。
当下,中国人正在热议嫖宿幼女罪应不应该废除。这其实是一个表面问题,因为这个法律规定,在出台的时候就是一刀切,要废除的呼声又是一刀切。切来切去,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。在现实生活中,有没有人以嫖宿幼女为名,实际上是强奸幼女?当然有。可是,14周岁以下自愿做小姐的有没有?也确实有啊。那么,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,法律岂不是两头不讨好?
关键问题是,我们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一定要如此之傻,而且非要一条道走到黑?如果我们有健全的陪审团制度,那么究竟是强奸还是嫖宿这么一个小问题,12个成年人还搞不清楚吗?为什么非要青天大老爷们定出现在这样的一刀切的法律条文吗?
人权的时空给定
说到最后,我们不得不讨论一下:一切性权利,其实都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实现。如果我们不幸生活在封建社会里,又在一个封闭的乡村,那么即使实行陪审团制度,我们的性权利恐怕也仍然得不到保障,反而不知道会被判成什么罪。
所以说,伸张性权利,与落实性权利,这真的是两回事,两者在西方相差了至少50年,在中国呢,谁知道呢。再所以说,我们既要百折不挠地宣讲性权利,也要耐心地等待社会跟上我们的步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