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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男女婚姻的缔结与维系

  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,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,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。此外,还有蓄养外室(称为外妇、别宅妇)的风气,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,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,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,可见风气之盛。此外,唐朝又盛行妓乐,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,也称作女乐、歌舞人、音声人等,供主人娱乐玩赏。白居易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的诗句,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。王公贵族之家姬妾、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。对此,在本章第五节将详细阐述。

唐代男女婚姻的缔结与维系

  在姬妾中,身份最高的是媵。按古义说,媵是从嫁之意,后代常将媵、妾合称,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。在唐代,从法律、制度上说,媵、妾是有一定区别的。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,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。唐制规定: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,二品官媵八人,三品及国公媵六人,四品媵四人,五品媵三人。这些媵各有品级、名位,此外就都算作妾了。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。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,正弃之外就是妾。妾在唐朝也称作下妻、小妾、侧室等。

  媵、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,但不是正式婚配,普通买卖,与娶妻等数相悬,不可同论。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,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,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。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,在实际生活中,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。杜佑家是名门大族,他一生名声都不错,唯独晚年以妾为妻,受到士林指责。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,因为妾乃贱流,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。

 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姬妾、妓妾中的姬侍、家妓等,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,比妾的地位还要低,与婢同类,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,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,同时,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。

  有名分的妾和无名分的姬侍、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、待遇也是不同的。例如,柳公绰曾纳一女子,同僚们和他开玩笑,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,柳说:士有一起一起,以主中馈,备洒扫。公绰买妾,非妓也。这说明,妾是主人的配偶,不能随意让人观赏;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,也可供客人娱乐,如侍酒,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,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。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,就有九烛台前十二妾,主人留醉任欢娱之句。#p#副标题#e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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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些姬妾,大多出身卑微,由买卖、赠送、转让而来,有的甚至是被强夺来的。例如,宁王李宪家有宠妓数十人,又看中了邻近卖饼人的妻子,硬给卖饼人塞了点钱,把他的妻子强夺进府。一年以后,宁王问她:还记得饼师否?她默然不语。宁王召见饼师,让他们夫妻相见,当时座上客人无不为之凄然,宁王命文士们赋诗吟咏此事,随后就让她与丈夫回家了。这件事还被后人传为佳话,其实,可能宁王把饼师之妻玩厌了,在这种情况下发了点善心而已。有些事就更惨了,例如庐江王李瑷看中了商人之妻亭亭,竟然杀害其夫,把她纳为姬妾。

  这些女人进入豪门后,生活一般是比较优裕甚至奢侈的,但是,她们永远是贱民,即使生了儿子,也不被当作家庭正式成员看待,正如元稹为妾所写的墓志铭中所云:她们在家中闺衽不得专妒于其夫,使令不得专命于其下,又不得以尊卑长幼之序加于人。她们还常被主人的正妻妒忌,安危不保。例如李训有一起,娶妻以后已把她转卖出去,换了好几个主人,但李妻得病后,无端地怀疑是妾厌祷所致,把她抓回来毒打,这个其实在不堪忍受,最后投井而死。还有,严挺之宠爱一个叫玄英的妾,正室裴氏及儿子严武很妒忌,严武趁玄英熟睡时,用铁锤击碎其头,严挺之还对儿子的勇气赞叹不已。这一类姬妾被主人任意残害的事并不少见。唐代还有主人死前硬要爱妾殉葬的事。

  她们是主人的财物,当然会被任意买卖、转让或被更有权势者夺走,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。唐诗中有不少专咏爱妾换马的诗,还认为这是豪侠之举。传奇《韦鲍二生传》中说的就是唐文宗开成年间,鲍生在途中用歌姬换得一匹好马的故事,在时人眼中,女人与畜相等,爱妾与良马同价。贯休的《轻薄篇》诗还说到少年赌徒一掷赌却如花妾,姬妾又成了赌注。#p#副标题#e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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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至于主人将姬妾赠送友人的事更是史不绝书了。有些人的姬妾往往被有权势者所夺,如韩翊的爱妾柳氏本来是好友李生的爱姬,才艳俱绝,慕翊之才,李生知其意,将柳氏赠韩,两人情爱甚笃。安禄山叛乱后,在兵荒马乱中柳氏为藩将所夺,后韩翊遣人寻访柳氏,并写了一首《章台柳》带去:

  章台柳,章台柳,昔日青青今在否?

  纵使长条似旧垂,也应攀折他人手。

  柳氏见词,不胜呜咽,复词《杨柳枝》云:

  杨柳枝,芳菲节,所恨年年赠离别。

  一叶随风忽报秋,纵使君来岂堪折。

  这件事遂以《章台柳》的名诗而为后人传颂不已。还有,赵嘏的爱妾被浙帅夺去,赵生登第后,浙帅又把这爱妾送还给他,不料二人在路上相遇时,这位多情女子竟抱住赵生恸哭着而死。乔知之宠姬碧玉,被当时的权贵武三思强夺去,乔思念不已,暗中寄诗给她,她读诗后伤感哀怨,竟投井而死。另外,唐代还有主人死后,子孙争卖其姬妾以换钱财的风气,李谔的《论妓妾改嫁书》就专门抨击这种作法。

  至于比妾社会地位更低的婢,命运就更凄惨一些。婢女在当时也称作侍妾、侍儿、使女、女奴、青衣、双鬟、小鬟等。人们常将奴与婢连在一起,可见婢即奴,是处于最下贱的地位、供主人任意支配的物品。#p#副标题#e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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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唐代私家使用婢女极为普遍,即使有些小户人家也常有一两个婢女;至于高门大户,婢女常达几百人之多。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嫁女,陪嫁婢女有数百人。太平公主府中光是穿绮罗的高级侍女就有几百个。除私家以外,寺院中也广泛使用婢女,很多尼姑、女冠都有婢女驱使,也有些婢女从事寺院的生产劳动。武宗毁佛时,查出奴婢15万,其中有几万婢女。

  这些婢女的来源,一是官婢被赏给私家,或陪嫁,或私人赠送、转让;二是被强掠为婢,或是被俘获的战俘;三是被出卖或典贴,这是婢女最大的来源;四是奴婢所生的女儿,被称为家生气,她们一生下来就是奴婢,奴婢的子女生生世世为奴婢。

  婢女侍候主人,绝对没有人身自由,她们的命运完全操纵在主人手中,生杀予夺都听婢主人。遭遇好一些的可以被主人放免为良,自己成家立业,从此摆脱贱民地位。或是主人念婢辛劳,或是出于宠爱、不忍,或是想做善事以积德,都可能将婢女放为良民。这种做法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,法律规定放免必须由家长立手书,长子以下署名,再经申报官府,方可生效。有一件当时放免婢女的文书:

  盖婢以人生于世,果报不同,贵贱高卑,业缘归异。上以使下,是先世所配,放伊从良,为后来之善,其婢厶乙多生同处,劢力今时,效纳年幽,放他出离,如鱼得水,任意沉浮,如鸟透笼,翱翔弄翼。……择选高门,颇为贵室。后有儿侄,不许干论。一任从良,荣于世业。山河为誓,日月证盟。#p#副标题#e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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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从以上这一文书看,所放的是一名较年轻的婢女,不管主人出自什么动机,但给她以自由,去做良民的妻室,还是比较人道的。还有《太平广记》卷一一起讲到刘弘敬、范明府在买其时发现有旧日衣冠子女被人掠卖者,便焚券放免,并为之选人,嫁为妻室。

  但是,被放从良的婢女只是少数幸运儿,多数则是终身过着痛苦的奴隶岁月。她们除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外,还是主人性发泄的工具。婢和主人的关系,唐朝和历代大体都一样,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观念,都承认主人对婢女以及客女(客女的身份比婢女高,是部曲之女或由婢女放免而成,她们可以被转让,但不能像婢女一样买卖,客女只有豪门大户才有。)、部曲妻的绝对优先占有权。《唐律疏义》卷二十六明确地说:奸淫自己家部曲妻、客女是无罪的,婢女自然更不用说了。

  元稹的越婢脂肉滑和无名氏《消失婢榜》中的内家方妒杀等很多唐人诗词、著述,都说明在当时人们心目中婢女不仅是劳动力,而且是主人的玩物。主人占有婢女,还被认为是风流事,如许敬宗宠幸母亲的侍妾,武翊皇宠幸婢女薛荔等等。#p#副标题#e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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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于主人的需要,婢女是没有任何拒绝权力的,但是由于身份微贱,她们又很难得到正式名分,即使为主人生了子女,也常常得不到承认。如《霍小玉传》中的霍母是霍王宠婢,与霸王生了小玉,霍王死后,兄弟们根本不承认她们,把她们赶出府去,小玉只得做了妓女。《全唐文》卷九八二中有一件案子的判文:女子阿刘之母是蒋恭绰的婢女,她和主人怀了阿刘后被嫁出去,蒋死后,婢嫂不承认阿刘是蒋家后裔,让她当婢女,阿刘不服,上诉官府,结果败诉,还得做婢女。有的婢女已经嫁人,但还继续被主人所占有,如沈询镇潞州时,宠爱一起女,夫人妒忌,把她许配给家人归秦,但沈询还继续占有她,归秦渐恨,竟伺机杀了沈询。婢女们还常常被几个男主人同时占有,如许敬宗宠爱一个婢女,妻子许昂也与之通奸;女奴却要受到主人宠爱,主人的四个儿子也都要染指。婢女在这种性关系的紊乱交织中,往往无所适从,甚至招来杀身之祸,成为性角逐的牺牲品。

  主人对婢女的宠爱或一时的玩弄,常使她们成为主妇妒忌和迫害的对象。所以她们往往在被迫做了主人发泄性欲的工具后,又成了主妇案砧上的鱼肉。例如梁仁裕曾幸一起,婢女被梁妻李氏捆绑毒打,婢女号呼惨叫:在下卑贱,势不自由,娘子锁项,苦毒何甚!最后竟被折磨致死。范略幸一起,妻任氏以刀截其耳鼻。李元澄妻子病死,其母疑心是李先前所幸婢女厌咒所害,婢早已转卖他人,其母竟使人捕而捶之致死。

  虐杀婢女的事在包括唐代在内的封建社会实在太多了。虽然法律规定杀奴婢是犯法的,但与杀良民量刑却不一样,只是杖一百或徒一年,不需抵命。至于一些权贵豪门,法约束不了他们,就更视婢女的生命如草芥。例如骁卫将军张直方生性暴戾,对奴婢稍有过失就杀。房孺复妻崔氏一夕就杖杀侍女两人,埋于雪中。韦皋做了高官后,将岳丈家当年对自己无礼的婢仆全部杖杀,投入蜀江。

  这就是封建社会的本质。这就是阶级压迫和阶级矛盾。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明,比较宽松,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一阶级本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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