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网友提问:F女士与老公结婚四年,小孩三岁,因感情破裂(双方均无过错)协议离婚,但是老公要求其净身出户,财产和小孩都不能归她。F女士与老公的唯一财产就是房子,但是在婚前老公贷款购买,只有老公名字,婚后也没有特别想过要加自己名字,但是有参与还款,可是没有银行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力的证明,直接把现金交给老公。想问可以向法院申请老公对她进行钱财补偿吗?还有小孩(女孩)的抚养权她有多少胜算可以争取到,她有工作和相对稳定收入,自己父母健在,她老公情况与她差不多。请帮忙回答,谢谢。
离婚过错方要如何分割财产
一、什么是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方,是否要求赔偿的问题?
一般而言,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,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、或有家庭暴力、或具有赌博、吸毒等不良嗜好等,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,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。
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这样爱两性专家认为只有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,才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,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,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跟物质损害赔偿。对于除上之外的过错将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。
二、对于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可以多分财产
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曾经濒布实施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》规定: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,··一··一~·,坚持……,照顾无过错方,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……,予以解决。可见,在此司法解释中,照顾无过错方曾经是有明文规定的,也是无过错方能多分财产的法律依据。
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,我们可以看出,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。相反而言,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。但是,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《婚姻法》进行了修正,修正后的《婚姻法》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,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: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根据本法的规定,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,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,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。为了对无过错的特殊照顾,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。
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,新法优于旧法,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没有采纳过错方作为分隔的一个原理来对待,而且采取了过错损害赔偿的制度来替代了财产分割的原则,这是立法的一个变化。
在司法实践中,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前提下,为了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,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,法官可能从自由裁量的角度出发,会考虑对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,实践中,法官也就是这么干的,毕竟,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,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。
温馨小贴士:如果婚姻中有一方做了对不起另一方的事,那么夫妻两人可以坐下来先商量,选择出最适合的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