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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婚姻法——“七去”与“三不去”

古婚姻法七去与三不去

  古代也有婚姻法,内容主要是七去与三不去,不过是为男权主义者设置的。古代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,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,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。

  《后汉书•应奉传》的附注中,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个叫邓元义的人,他的父亲邓伯考是朝中的尚书仆射。邓元义先回了老家,他的妻子就留下来伺候婆婆,虽然非常孝顺,却不被婆婆所喜欢。婆婆整天把她锁在空房里头不说,还不给她足够的饮食,以至于邓元义的妻子身体一天比一天羸弱,但是她一点怨言也没有。有一天公公邓伯考感到奇怪,就问原因,他的孙子邓朗已经长大,懂事了,就告诉自己的爷爷,母亲没有病,就是一直吃不饱。邓伯考忍不住哭了,说道:没想到婆婆对媳妇居然这么不好。因此把邓元义的妻子遣送回家,劝其改嫁,后来邓元义的妻子嫁给了将做大匠(官名)的华仲。邓元义回来之后,有一次在路上看见坐车出游的妻子,告诉周围的人,这是我原来的老婆,不是她不好,而是我的母亲对她太残酷了。

  以前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,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,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(做一个古代的男人就是幸福哇),《大戴礼记•本命》记载:

  妇人七去:不顺父母,为其逆德也;无子,为其绝世也;淫,为其乱族也;妒,为其乱家也;有恶疾,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;口多言,为其离亲也;窃盗,为其反义也。

古婚姻法七去与三不去

  翻译成白话: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,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,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,第四条就是嫉妒,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(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),第六条是多嘴多舌,第七条是盗窃。

  不过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。

  第一条所谓的不孝顺父母,往往是婆媳不和。曾经有首歌曲很流行,叫做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》,堪称婆媳大战中媳妇的心声。

  《礼记•内则》规定: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悦,出;子不宜其妻,父母曰,是善事我,子行夫妇之礼焉,没身不衰。 可见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,而是取决于公婆。

  《后汉书•鲍永传》上说:永事后母至孝,妻尝于母前叱狗,而永即去之。连在公婆面前叱狗也要被出了,没天理啊!在这里为全体古代女性默哀三分钟。

  而《后汉书•列女广汉姜诗妻传》上说:诗事母至孝,妻奉顺尤谨,母好饮江水,去舍六七里,妻尝溯流而汲,后值风,不时得还。母渴,诗责而遣之。

  鲍永、姜诗本来默默无名,由于孝母休妻,一下子出了名,永载二十四史,可谓是赚翻了。

  至于《孔雀东南飞》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,《钗头凤》中陆游和唐琬的悲剧,归根究底,也是因为第一条。

  第二条是因为古代以子嗣为重。即便贤者如顾炎武,在《规友人纳妾书》中也写道:炎武年五十九,未有继嗣,在太原遇傅青主,浼之诊脉,云尚可得子,劝令置妾,遂于静乐买之。不一二年而众疾交侵,始思董子之言,而瞿然自悔。立侄议定,即出而嫁之……

  因为无后的缘故而纳妾出妻,是得到整个社会舆论支持的,自然有不肖之徒因为喜新厌旧借这一条抛弃发妻。比如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,他的妻子叫宋王,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家的女儿,就以宋王无子而把她出了。其时,两人已结婚二十多年了,要出早该出了。

  由于七去的解释权在男方,随意性很大,特别是口舌、嫉妒等条目,更是很主观的判断,可以说是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。然而婚姻大事,关乎宗法人伦,礼教也不允许男方太过分地行使否决权,于是又规定了三不去。

  什么是三不去呢?《孔子家语》上说:三不去者,谓有所娶无所归;与共更三年之丧;先贫贱后富贵。

  为什么呢?尝更三年丧不去,不忘恩也;贱取贵不去,不背德也;有所受无所归不去,不穷穷也。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贫贱之交不可忘,糟糠之妻不下堂。

  七去、三不去据说曾载于汉令,今已不可考。唐律则规定: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徒一年半;虽犯七出、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杖一百,追还合;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。清律则规定:凡妻无应出……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;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,追还完聚。辑注云:七出,于礼应出,三不去,于礼应留;义绝必离,姑息不可;七出于礼可出,未必即谓之应出,与义绝不同。

  可见事实上,法律对七出还是留下很大的宽缓的余地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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